招商证券及4名分析师收警示函 个别研报制作不审慎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夏、陈刚、耿睿坦、涂婧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市场影响评估机制不完善,对个别研究报告的市场影响力评估不充分,提级审核管理不到位。二是在分析师调研活动管理、服务客户、公开发表言论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有效性不足。三是个别研报制作不审慎,存在内容表述不严谨、未注明引用信息、数据来源披露不当、研报署名不规范等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发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发布,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夏、陈刚、耿睿坦、涂婧清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发布的研究报告《攻守交织、静候破晓——A股2022年2月观点及配置建议》表述不严谨,对于A股市场走势分析的预测方法、分析逻辑以及所引用的前期研报观点等情况,均未在该份研报中予以充分说明。 

  

  上述情形违反了《暂行规定》第九条。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张夏、陈刚、耿睿坦、涂婧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三)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四)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六)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七)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市场影响评估机制不完善,对个别研究报告的市场影响力评估不充分,提级审核管理不到位。二是在分析师调研活动管理、服务客户、公开发表言论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有效性不足。三是个别研报制作不审慎,存在内容表述不严谨、未注明引用信息、数据来源披露不当、研报署名不规范等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发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发布,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6月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夏、陈刚、耿睿坦、涂婧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夏、陈刚、耿睿坦、涂婧清: 

  

  经查,你们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发布的研究报告《攻守交织、静候破晓——A股2022年2月观点及配置建议》表述不严谨,对于A股市场走势分析的预测方法、分析逻辑以及所引用的前期研报观点等情况,均未在该份研报中予以充分说明。 

  

  上述情形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发布,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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