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6号、关于对曾伟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7号。
经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曾用名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兴政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分公司员工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行为,该分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核查相关情况。二是该分公司员工存在未报备手机号的行为,该分公司未能实时监测和预警,对明显异常的情况未保持审慎,对暴露的合规风险未采取足够措施。
上述行为反映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曾伟航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兴政路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及未报备手机号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曾伟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曾用名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兴政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分公司员工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行为,你分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核查相关情况。二是你分公司员工存在未报备手机号的行为,你分公司未能实时监测和预警,对明显异常的情况未保持审慎,对暴露的合规风险未采取足够措施。
上述行为反映了你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6月5日
关于对曾伟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曾伟航:
经查,你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兴政路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及未报备手机号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