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海南州分公司违法被罚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发布的海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海南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2号、3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并合计予以人民币29万元罚款,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被予以警告并合计处6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韩庆锋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海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责令改正,予以人民币7万元罚款;对韩庆锋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农险费用项下列支非农险业务费用,周以群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海南监管分局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责令改正,予以人民币7万元罚款;对周以群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理赔档案不真实,周以群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海南监管分局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责令改正,予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对周以群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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