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被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 资产管理业务两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延强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违规投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个别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未落实主动管理职责。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延强作为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高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张延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94号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违规投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个别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未落实主动管理职责。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提升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加强业务审核,强化合规风险管控,实现合规稳健发展。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6月2日 

  

  关于对张延强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95号 

  

  张延强: 

  

  经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违规投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个别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未落实主动管理职责。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张延强作为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高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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