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1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哈密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哈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9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伊吾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哈密市分公司”)作为人保财险伊吾支公司的直接上级管理机构,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对下辖支公司管理不力,应承担管理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6月-2021年11月,人保财险伊吾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32.14万元,并将全部资金通过为投保人垫付差额保费、向投保人返还等方式给予车险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李春生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哈密市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李敏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哈密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2021年5月10日至7月5日间,吴超作为时任人保财险伊吾支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支公司全盘管理工作,应对履职期间所涉及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9日间,赵霞作为时任人保财险伊吾支公司临时负责人、经理,负责支公司全盘管理工作,应对履职期间所涉及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2021年7月6日至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终止,金志刚作为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吾支公司实际负责人、经理,负责支公司全盘管理工作,应对履职期间所涉及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哈密监管分局表示,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哈密监管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哈密市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人保财险伊吾支公司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哈密监管分局决定对李春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敏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吴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赵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金志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