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昌吉中心支公司被罚 产说会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经济网北京5月31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披露昌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19号、20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产说会管理不到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时任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经理助理安迪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时任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副总经理李颉负管理责任。

  

  公告显示,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产说会管理不到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2022年5月12日,该公司产说会涉及金享盛世惠泽万家产品。该公司讲师在产说会中讲解重疾理赔案例时说道:“只要承保买过重大疾病,超过两年,他都不需要生调的,只要凭病理报告他就可以给钱,确诊就给钱。”没有给消费者强调条款约定免除责任的内容。该公司产说会中使用的课件与银行利率、银行理财、普通债券、信托产品进行片面对比,且夸大产品收益。

  

  综上,昌吉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昌吉监管分局决定对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处八万元罚款。

  

  安迪时任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经理助理,负责对保险营销业务进行管理,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昌吉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昌吉监管分局决定对安迪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李颉时任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管理昌吉**支公司营销部门,对该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昌吉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昌吉监管分局决定对李颉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

  

  **银**昌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46区4丘37栋1层05室、20室、2层01室、02室

  

  主要负责人:张怀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 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产说会管理不到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2022年5月12日,该公司产说会涉及金享盛世惠泽万家产品。该公司讲师在产说会中讲解重疾理赔案例时说道:“只要承保买过重大疾病,超过两年,他都不需要生调的,只要凭病理报告他就可以给钱,确诊就给钱。”没有给消费者强调条款约定免除责任的内容。该公司产说会中使用的课件与银行利率、银行理财、普通债券、信托产品进行片面对比,且夸大产品收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调查笔录、产说会课件、保险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处八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吉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22日

  

  **银**昌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银保监罚决字〔2023〕19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安迪

  

  职务: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 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 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安迪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 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 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产说会管理不到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2022年5月12日,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产说会涉及金享盛世惠泽万家产品。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讲师在产说会中讲解重疾理赔案例时说道:“只要承保买过重大疾病,超过两年,他都不需要生调的,只要凭病理报告他就可以给钱,确诊就给钱。”未给消费者强调条款约定免除责任的内容。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产说会中使用的课件与银行利率、银行理财、普通债券、信托产品进行片面对比,且夸大产品收益。

  

  安迪时任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经理助理,负责对保险营销业务进行管理,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由场检查询问笔录、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安迪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吉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19日

  

  **银**昌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李颉

  

  职务: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 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 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李颉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 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 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产说会管理不到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2022年5月12日,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产说会涉及金享盛世惠泽万家产品。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讲师在产说会中讲解重疾理赔案例时说道:“只要承保买过重大疾病,超过两年,他都不需要生调的,只要凭病理报告他就可以给钱,确诊就给钱。”没有给消费者强调条款约定免除责任的内容。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产说会中使用的课件与银行利率、银行理财、普通债券、信托产品进行片面对比,且夸大产品收益。

  

  李颉时任新华保险昌吉**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管理昌吉**支公司营销部门,对该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李颉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吉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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