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农商银行被罚120万元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扬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扬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显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贷款资本金审核不严、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票据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同业业务专营管理不到位。扬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该行罚款120万元。 

  

  同日公布的扬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许全对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专营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扬州银保监分局对许全警告,罚款5万元。 

  

  扬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杨磊对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贷款资本金审核不严、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扬州银保监分局对杨磊警告,罚款7万元。 

  

  扬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显示,任杰对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票据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扬州银保监分局对任杰警告,罚款7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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