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唐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唐山中心支公司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唐山中心支公司营销部经理张晓军和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唐山中心支公司市区二本部经理丁伟恒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唐山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对泰康人寿唐山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4000元罚款;对张晓军给予警告,处4000元罚款;对丁伟恒给予警告,处4000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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