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佳木斯中支5宗违规被罚 虚列科目套取费用等

  

  **经济网北京5月4日讯 **银**网站近日公布的佳木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佳银保监罚决字〔2023〕14号、15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佳木斯**支公司存在五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资料;二是虚列科目套取费用;三是内部控制不严格;四是执业登记信息不真;五是未按规定及时注销个人代理人执业登记。谭金玲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一、二、四、五负有责任。 

  

  佳木斯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九条、**百七十条、**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佳木斯**支公司警告,处罚款14.5万元;对谭金玲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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