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中天智装IPO申报项目违规

  

  **经济网北京5月4日讯 吉林证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邱俊洲、刘升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3〕8号)。

  

  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会计师所”)及邱俊洲、刘升文执行的江西中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大华会计师所及邱俊洲、刘升文在按照发行审核部门要求核查资金流水时,不够勤勉尽责,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判断,未关注关键时点异常资金划转情况。在该审计项目中,大华会计师所及邱俊洲、刘升文还存在工作底稿记载不完整、索引编制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况不符合《**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要求。

  

  大华会计师所及邱俊洲、刘升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四十五条**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4号)第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所及邱俊洲、刘升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2年3月4日,证监会决定终止对江西中天智能装备(以下简称“中天智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查。中天智装原拟在深交所主板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383.76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中天智装原拟募集资金5.90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1500台智能起重机械设备新建项目、装配式智能塔机及智能立体**研发**建设项目。

  

  中天智装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章侃、张忠民。

  

  中天智装招股书显示,此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邱俊洲、刘升文。

  

  《**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邱俊洲、刘升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邱俊洲、刘升文: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执行的江西中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在按照发行审核部门要求核查资金流水时,不够勤勉尽责,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判断,未关注关键时点异常资金划转情况。在该审计项目中,你们还存在工作底稿记载不完整、索引编制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况不符合《**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要求。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四十五条**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4号)第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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