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养老深圳分公司违法被罚 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

  

  **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 昨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3〕28号-37号)显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养老深圳分公司)存在以下3宗违法事实:1.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2.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3.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百七十条规定,深圳银保监局对泰康养老深圳分公司罚款71万元。 

  

  李凡、吴舰对泰康养老深圳分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深圳银保监局分别对其警告并罚款13万元。 

  

  田娅娟对泰康养老深圳分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深圳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罚款3.5万元。 

  

  焦健对泰康养老深圳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深圳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罚款3万元。 

  

  安满涛、肖文礼对泰康养老深圳分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深圳银保监局分别对其警告并罚款2.5万元。 

  

  黄鹤对泰康养老深圳分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深圳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罚款1.5万元。 

  

  王汐、蔡卫浩对泰康养老深圳分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深圳银保监局分别对其警告并罚款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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