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期】
基本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4日,经历数次股东变更,2015年1月28日,公司股东变更为乙公司和丙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0%、70%,实际管理人为丙公司。乙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以书面形式向甲公司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要求甲公司向其提供自公司成立起至今的所有业务合同、会计账簿、会计原始凭证、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账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相关文件供查阅、复制。甲公司收到该申请,但未向乙公司提供上述资料,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固有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被告甲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乙公司行使其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
原告乙公司作为持有被告甲公司30%股权的股东,其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且原告乙公司在提**讼之前已通过书面形式向甲公司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被告甲公司收到后在**前一直未予允许,因此可以认定原告乙公司履行了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实现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
被告甲公司之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监事一人。故原告乙公司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查阅、复制被告甲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包括公司会计账簿在内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ND
「编 辑」朱治中
「审 核」胡敏刚
「终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