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4月28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媛媛)(〔2023〕1号)显示,当事人吕媛媛因内幕交易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横店影视”,603103.SH)股票,被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处罚。
决定书显示,2021年11月,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发展)拟出售上海星轶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轶)股权,由时任新城发展助理总裁兼上海星轶董事长王某具体负责。时任横店影视总经理张某兵从王某处知悉新城发展有意向出售上海星轶股权,安排横店影视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孔某钢进行对接。2021年11月25日,张某兵、孔某钢、时任横店影视财务总监潘某与王某就横店影视收购上海星轶股权事项(以下简称收购股权事项)以电话会议形式进行交流。
2022年7月5日,横店影视、上海星轶、常州恒轩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间接控股股东新城发展签订《收购意向协议》,约定横店影视及其关联方拟联合第三方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星轶100%股权,交易金额不低于30亿元。
2022年7月6日,横店影视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横店影视及其关联方拟联合第三方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星轶100%股权,交易金额不低于30亿元,其中横店影视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星轶约70%的股权。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判定,该横店影视收购上海星轶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于2022年7月6日。张某兵全程参与收购股权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1年11月25日。
吕媛媛内幕交易“横店影视”情况为,2022年6月9日至7月5日控制使用“金某光”国信证券账户和“吴某珍”浙商证券账户买入“横店影视”共计41.95万股,成交金额共计5,691,219元,截至2022年12月7日,共计卖出“横店影视”41.6万股,扣除交易税费,盈利284,699.98元。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表示,吕媛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兵的**,其交易“横店影视”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认为,吕媛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百九十一条**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百九十一条**款的规定,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决定:
对吕媛媛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84,699.98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经**经济网记者查询,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兵为张义兵。
横店影视2022年年报显示,张义兵于2021年6月至2024年6月担任横店影视总经理。张义兵,1969年出生,**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公司总经理,杭州电影董事。曾任浙江横店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横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及其前身横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院批准的其他**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媛媛)
〔2023〕1号
当事人:吕媛媛,女,1971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吕媛媛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11月,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发展)拟出售上海星轶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轶)股权,由时任新城发展助理总裁兼上海星轶董事长王某具体负责。时任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影视)总经理张某兵从王某处知悉新城发展有意向出售上海星轶股权,安排横店影视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孔某钢进行对接。
2021年11月25日,张某兵、孔某钢、时任横店影视财务总监潘某与王某就横店影视收购上海星轶股权事项(以下简称收购股权事项)以电话会议形式进行交流。
2021年12月29日,张某兵、孔某钢、王某、时任新城发展助理总裁兼战略投资部总经理贾某在上海见面,就收购股权事项开展了意向性沟通。
2021年12月31日,张某兵、孔某钢向时任横店影视董事长徐某福汇报收购股权事项。
2022年2月17日,徐某福、张某兵、孔某钢、潘某等人在横店影视就收购股权事项进行了讨论。
2022年3月8日,横店影视通过横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新城发展出具《合作意向函》,表示有意愿收购上海星轶100%股权,报价不低于30亿元,并提出了若干前提条件。
2022年3月至6月,横店影视组织人员对上海星轶开展尽职调查,代号“火星项目”,徐某福担任项目组组长,张某兵担任副组长,孔某钢担任项目协调人,项目组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2022年6月27日,徐某福、张某兵、孔某钢、潘某等在横店影视讨论对上海星轶的尽职调查情况。
2022年6月29日至30日,王某、贾某与徐某福、张某兵、孔某钢等在横店影视讨论进一步推进收购股权事项。
2022年7月4日,张某兵、孔某钢等在上海讨论收购股权事项交易框架及《收购意向协议》条款。
2022年7月5日,张某兵、孔某钢与贾某等在上海讨论《收购意向协议》及其签署事宜。
2022年7月5日,横店影视、上海星轶、常州恒轩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间接控股股东新城发展签订《收购意向协议》,约定横店影视及其关联方拟联合第三方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星轶100%股权,交易金额不低于30亿元。
2022年7月6日,横店影视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横店影视及其关联方拟联合第三方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星轶100%股权,交易金额不低于30亿元,其中横店影视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星轶约70%的股权。
横店影视收购上海星轶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于2022年7月6日。张某兵全程参与收购股权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1年11月25日。
二、吕媛媛内幕交易“横店影视”
2022年6月9日至7月5日,吕媛媛控制使用“金某光”国信证券账户和“吴某珍”浙商证券账户买入“横店影视”共计41.95万股,成交金额共计5,691,219元,截至2022年12月7日,共计卖出“横店影视”41.6万股,扣除交易税费,盈利284,699.98元。具体为:
1.2022年6月9日至28日,吕媛媛控制使用“金某光”国信证券账户买入“横店影视”共计9.95万股,成交金额共计1,196,585元,截至2022年7月13日,**卖出,盈利121,181元。
2.2022年7月4日至5日,吕媛媛控制使用“吴某珍”浙商证券账户买入“横店影视”共计32万股,成交金额共计4,494,634元,截至2022年12月7日,共计卖出31.65万股,盈利163,518.98元。
吕媛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兵的**,双方共同居住、关系密切,日常通讯联络**。吕媛媛交易“横店影视”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公司公告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吕媛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百九十一条**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九十一条**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吕媛媛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84,699.98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