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4月28日讯 今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披露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84号、中基协处分〔2023〕85号)显示,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金联合资本)存在以下6宗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从事募集业务。2017年8月,首金联合资本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的融艾(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艾公司)募集销售其产品“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振兴二号)、“首建实业振兴三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振兴三号)。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首金联合资本仅与投资者签订《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专业投资者承诺书》即完成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认定,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财产证明等文件。第二,首金联合资本未按规定对专业投资者风险测评、认购基金等销售环节进行录音或录像。第三,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未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是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首金联合资本将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两只产品的项目尽职调查、基金推介募集、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等私募基金主要管理职责委托融艾公司实际执行。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四是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投资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领投资)的基金产品苏州瑞玲八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通过该企业投资苏州万新华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新华瑞)。万新华瑞实际投资情况与振兴二号、振兴三号宣传推介材料不符,且未向投资者披露底层标的万新华瑞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2017年8月3日,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现名“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承兴)及自然人罗静与首金联合签订《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之财产份额转让及保证协议》,约定由广州承兴到期回购产品份额,罗静提供担保。此后,首金联合资本又与万新华瑞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及保证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由万新华瑞向首金联合资本支付利息。振兴三号未与广州承兴及罗静签署相关协议,但实际也依照振兴二号相关协议执行。在两只产品运作期间,万新华瑞按季以“利息”“付利息”“付息款”等名义直接向振兴二号体外支付账户“北京首建投三号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及振兴三号托管户打款。协会认为,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与万新华瑞实为借贷关系,且上述资金往来也违反了私募基金财产独立运作的要求,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是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首金联合资本在岗员工**法定代表人何萌然和分析员刘亮两名员工,无合规风控负责人,且何萌然无基金从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取消首金联合资本会员**,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12个月。
刘畅自2017年6月至2021年7月担任首金联合资本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首金联合资本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刘畅进行公开谴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业务纠纷,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团体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对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警告,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违规机构予以警示批评;(二)行业内谴责,即协会在基金行业内对违规机构予以通报、谴责;(三)公开谴责,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协会指定其他媒体上对违规机构予以谴责;(四)限制相关业务活动,即协会在**期限内暂不受理或者办理违规机构相关业务,或者要求违规机构的在管产品不得新增募集规模、投资者,不得新增投资,但按照有关规定属于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五)撤销登记,即协会撤销违规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的登记;(六)取消会员**,即协会取消违规机构的协会会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九条:对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警告,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违规个人予以警示批评;(二)行业内谴责,即协会在基金行业内对违规个人予以通报、谴责;(三)公开谴责,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协会指定其他媒体上对违规个人予以谴责;(四)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即协会要求违规个人在**期限内不得从事部分基金相关业务,但按照有关规定属于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五)加入黑名单,即协会要求违规个人在**期限内不得从事**基金相关业务;(六)取消基金从业**,即协会取消违规个人的基金从业**;(七)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基金相关业务包括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服务业务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业务。
以下为原文: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3〕84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金联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首金联合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69号)。首金联合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首金联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首金联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从事募集业务。2017年8月,首金联合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的融艾(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艾公司〉募集销售其产品“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振兴二号)、“首建实业振兴三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振兴三号)。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首金联合仅与投资者签订《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专业投资者承诺书》即完成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认定,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财产证明等文件。第二,首金联合未按规定对专业投资者风险测评、认购基金等销售环节进行录音或录像。第三,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未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募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是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首金联合将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两只产品的项目尽职调查、基金推介募集、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等私募基金主要管理职责委托融艾公司实际执行。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四是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投资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领投资)的基金产品苏州瑞玲八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通过该企业投资苏州万新华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新华瑞)。万新华瑞实际投资情况与振兴二号、振兴三号宣传推介材料不符,且未向投资者披露底层标的万新华瑞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2017年8月3日,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现名“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承兴)及自然人罗静与首金联合签订《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之财产份额转让及保证协议》,约定由广州承兴到期回购产品份额,罗静提供担保。此后,首金联合又与万新华瑞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及保证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由万新华瑞向首金联合支付利息。振兴三号未与广州承兴及罗静签署相关协议,但实际也依照振兴二号相关协议执行。在两只产品运作期间,万新华瑞按季以“利息”“付利息”“付息款”等名义直接向振兴二号体外支付账户“北京首建投三号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及振兴三号托管户打款。协会认为,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与万新华瑞实为借贷关系,且上述资金往来也违反了私募基金财产独立运作的要求,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是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首金联合在岗员工**法定代表人何萌然和分析员刘亮两名员工,无合规风控负责人,且何萌然无基金从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合作协议、基金合同、产品推介资料、银行流水、员工名单、定期报告以及首金联合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首金联合会员**,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12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3〕85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刘畅,男,1970年1月出生,时任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金联合)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刘畅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69号)。刘畅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刘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首金联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从事募集业务。2017年8月,首金联合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的融艾(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艾公司)募集销售其产品“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振兴二号)、“首建实业振兴三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振兴三号)。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首金联合仅与投资者签订《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专业投资者承诺书》即完成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认定,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财产证明等文件。第二,首金联合未按规定对专业投资者风险测评、认购基金等销售环节进行录音或录像。第三,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未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募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是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首金联合将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两只产品的项目尽职调查、基金推介募集、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等私募基金主要管理职责委托融艾公司实际执行。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四是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投资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领投资)的基金产品苏州瑞玲八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通过该企业投资苏州万新华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新华瑞)。万新华瑞实际投资情况与振兴二号、振兴三号宣传推介材料不符,且未向投资者披露底层标的万新华瑞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2017年8月3日,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现名“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承兴)及自然人罗静与首金联合签订《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之财产份额转让及保证协议》,约定由广州承兴到期回购产品份额,罗静提供担保。此后,首金联合又与万新华瑞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及保证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由万新华瑞向首金联合支付利息。振兴三号未与广州承兴及罗静签署相关协议,但实际也依照振兴二号相关协议执行。在两只产品运作期间,万新华瑞按季以“利息”“付利息”“付息款”等名义直接向振兴二号体外支付账户“北京首建投三号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及振兴三号托管户打款。协会认为,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与万新华瑞实为借贷关系,且上述资金往来也违反了私募基金财产独立运作的要求,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是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首金联合在岗员工**法定代表人何萌然和分析员刘亮两名员工,无合规风控负责人,且何萌然无基金从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合作协议、基金合同、产品推介资料、银行流水、员工名单、定期报告以及首金联合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刘畅自2017年6月至2021年7月担任首金联合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首金联合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刘畅进行公开谴责。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