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 马先震 何潇)4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站公开了毛晓彤与北京**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491民初24642号)。
判决书显示,原告毛晓彤诉称,被告北京**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wanmeizhensuo)中发布五篇商业宣传文章,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肖像三十五次,旨在利用原告的姓名及肖像价值宣传其业务。被告的行为系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导致原告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被告理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北京**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使用原告随处可见的照片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且主观上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会有盈利。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当允许大众的合理讨论。被告的公众号上使用涉案文章的阅读数量很小,影响有限。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系**内地知名演员,被告系微信公众号为“更美”(微信号:wanmeizhensuo)的账号主体。该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9月11日发布文章使用了原告2张肖像照片作为配图;2018年10月24日发布文章使用了原告1张肖像照片作为配图;2018年8月15日发布文章使用了原告多张肖像照片作为配图;2018年7月16日发布文章使用了原告2张肖像照片作为配图;2018年1月25日发布文章使用了原告多张肖像照片作为配图。上述文章文末有“更美”公众号、“更美研究员”二维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原告肖像的同一性。被告作为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肖像,以达到吸引用户点击、关注、浏览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内容的目的,已经超出了使用肖像的必要范围,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wanmeizhensuo)中连续24小时登载声明,向原告毛晓彤赔礼道歉且赔偿毛晓彤经济损失20000元。
经**经济网记者查询,北京**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9日,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该公司为微信公众号“更美”、“更美APP”运营主体及商标“更美”持有者。
更美APP官网显示,北京**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旗下更美App是专业医美平台,提供整形、微整形、齿科、眼科、抗衰老等消费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