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 银**网站近日发布南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通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显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支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回访、业务数据不真实、虚列佣金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事实,银**南通监管分局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其警告,罚款36万元。
南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通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显示,曹剑对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支公司未按要求回访、业务数据不真实和虚列佣金套取资金负管理责任,银**南通监管分局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其警告,罚款4.5万元。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