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北京某便利店被罚 售过保质期卫龙牌面筋

  

  **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罚〔2023〕336号),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安华里外馆斜街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款第(十)项规定,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4月13日。

  

  2023年1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分别于2023年1月14日和2023年1月16日在当事人处购买1袋“卫龙牌”大面筋(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06 g/袋,生产日期:保质期:120天),均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18日、2022年10月25日分三次从北京百望达商贸有限公司购入“卫龙牌”大面筋(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06 g/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12日,保质期:120天),共30袋,进价3.94元/袋,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和产品检测报告。保质期内销售29袋,保质期外销售1袋,售价:5.8元/袋,违法所得5.8元,货值金额5.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百二十四条**款第(五)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8元。

  

  经**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柒一拾壹(**)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柒一拾壹(**)投资有限公司为株式会社7-11日本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百二十三条、**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款规定给予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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