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4月19日讯 **银**网站今日公布的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跨区域承保异地车辆,高杰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易军负管理责任。**银**四川监管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直接责任人高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管理责任人易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付文奇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银**四川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第(一)项、**百七十一条,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1万元,对直接责任人付文奇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