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险四川两分支公司被罚 跨区域承保异地车辆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跨区域承保异地车辆,高杰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易军负管理责任。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直接责任人高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管理责任人易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付文奇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1万元,对直接责任人付文奇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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