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某营业部收3监管函 向非营销岗下销售任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9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了《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港龙港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林晓锋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罗小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901.SH)龙港龙港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向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和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基金销售任务的情形,并将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基金销售关系及后续销售业绩提成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林晓锋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林晓锋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罗小玲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港龙港大道证券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罗小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林晓锋于2015年2月16日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随后机构内变更,于2023年4月17日登记的执业岗位仍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状态为正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港龙港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港龙港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向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和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基金销售任务的情形,并将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基金销售关系及后续销售业绩提成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4月12日 

  

  关于对罗小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罗小玲: 

  

  经查,你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港龙港大道证券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4月12日 

  

  关于对林晓锋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林晓锋: 

  

  经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港龙港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向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和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基金销售任务的情形,并将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基金销售关系及后续销售业绩提成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 

  

  你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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