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江阴上市公司破产和解案顺利审结,此案是新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法院直接受理上市公司和解申请并和解成功的破产案件。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黄磷、磷酸、磷酸盐等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产品远销84个国家和地区。2019年以来,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关联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相继破产。澄星股份也随之经营困难、盈利下降,银行不断压缩贷款,部分客户流失,诉讼急速增多。2021年5月,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1月,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
澄星股份成立1994年,公司已有28年的历史。注册资本6.6亿元,风险关系60个,司法案件67个,债权债务32个。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江阴市的税收及就业都有一定的贡献。能帮助公司早日重整成功走出阴霾也是当地法院十分重视的事。
为了让公司早日解除退市风险,无锡中院立案受理后,给予澄星股份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其间,澄星股份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各项工作,并提出和解申请。在此情形下,无锡中院引入“预和解模式”,即在和解受理前确认主要债权人意见,分析和解协议草案能否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执行完毕,充分研判是否存在和解不成、转入破产清算的可能性等。
在充分论证和解可行性的基础上,无锡中院将庭外重组的商业成果转为庭内和解方案,用最短时间完成了案件裁定受理到执行完毕的审判全流程。通过和解协议取得22亿元占用债权收购款并予以分配,第45天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8月15日,澄星股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企业“退市”危机得以解除。
澄星股份和解协议中约定对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全额清偿,使得普通债权清偿率得到提升。同时有效避免了众多供应商发生连锁反应的风险,挽回了债权人损失,充分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该重整案的成功审理创新了上市公司的挽救方式,也归功于无锡中院的高质量审理方式。给其他地方的法院、上市公司破产程序提供了参考。帮助更多的破产企业提前和解,避免更多的债务引发,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近几年破产企业增多,法院及政府对中大型破产企业都较为重视,引导企业重整成功不仅可以稳定企业员工就业问题,还可以为社会提供更高经济效益。提前引入“预和解模式”更是帮助企业提前化解债务危机。澄星股份案作为新破产法实施后,首例上市公司和解成功案,对企业、对社会及破产法灵活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