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陕西某员工收警示函 无证提供证券投资建议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7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乔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乔兴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国元证券,证券代码:000728.SZ)陕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乔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乔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乔兴: 

  

  经查,你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相关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3年4月3日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ysxhz@126.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sysxhz.com/a/333190.html
重庆富民银行被罚 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等
« 上一篇 2023-04-17
中科通达2022亏844万元 2021上市募2.5亿海通证券保荐
下一篇 » 2023-04-17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