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贵州分公司2宗违法被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23号-27号)显示,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事实。 

  

  杨竹岗、段明月是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李铝、王洪萍是上述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贵州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对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罚款八十万元;对杨竹岗警告并罚款二十万元;对段明月警告并罚款十四万元;对王洪萍警告;对李铝警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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