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拒绝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冯巧燕、万敏娜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金华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3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冯巧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万敏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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