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信博诚保险上海分公司违法被罚 未按规定用银行账户

  

  **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 银**网站昨日发布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42号),宜信博诚保险销售服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信博诚保险”)上海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违法违规事实,银**上海监管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百零八条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46号)显示,祖莹莹作为宜信博诚保险上海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对宜信博诚保险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行为负责。银**上海监管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百零八条对其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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