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大陆被罚2497万元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65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1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日前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京税稽四罚〔2023〕6号),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给员工发放差旅补贴等福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已于2022年8月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税稽四限改〔2022〕9号),至今公司未能代扣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合计1664.5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第六次修正)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1年第三次修订)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公司罚款2496.87万元,处罚日期2023年4月4日。

  

  据央广网报道,比特大陆是全球领先的数字货币矿机厂商,曾垄断全球超七成的比特币矿机市场份额。据其2018年计划港股上市时提交的招股书,这家当时全球最大的加密数字币矿机公司42个月净赚逾130亿元人民币,公司估值达到120-150亿美元。但最终比特大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IPO未获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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