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披露处罚信息(文汇检罚〔2023〕1号),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砚山支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山州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对其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795.10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