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违规被罚 大股东为成都农商银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龙岩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岩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显示,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 

  

  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对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 

  

  相关法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第三条:严格禁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 

  

  严格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贷款给企业和个人买卖股票。若发现挪用贷款买卖股票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及时、必要的措施立即收回贷款。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除依法严肃处理外,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将违规记录载入征信管理系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第四条: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管理,防止消费贷款变相流入股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切实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防止消费贷款变相流入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动因、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的审核,对不能提供合理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客户不得发放个人消费贷款。要加强对大额个人消费贷款的资金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要对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建立有效的后评价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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