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伊春中支两宗违法被罚 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等

  

  **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银**网站昨日公布的伊春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伊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伊春**支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真实登记个人代理人信息行为;二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行为。

  

  陈鑫对未真实登记个人代理人信息行为负有责任,隋晓玉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

  

  伊春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伊春**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陈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隋晓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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