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乐维他公司上海被罚 屡次发布虚假广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3〕122022000209号)显示,澳乐维他(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3月2日。

  

       

  

  经查证,当事人系一家专业从事进口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企业,2021年12月,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某平台开设的“澳乐乳旗舰店”上“澳大利亚原装进口乳铁蛋白调制乳粉”的产品销售页面上发布含有“乳铁蛋白调制乳粉增强免疫力”广告内容的广告语,该广告用语与产品实际不符。

  

  2022年2月,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某平台销售“澳洲澳乐维他逆龄时光长寿因子(白NAD )(黑NMN)30粒”,使用“逆龄时光、长寿因子”的广告内容的广告语,与产品的实际功效不符。

  

  2022年3月,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某平台“澳乐乳旗舰店”上销售的“澳乐乳DHA藻油”的产品页面上发布含有“婴儿婴幼儿藻油软胶囊”的广告内容的广告语,该“澳乐乳DHA藻油”非婴幼儿食品。

  

  2022年8月,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某平台“澳乐乳旗舰店”上销售的“澳乐乳中老年配方奶粉”的产品页面上发布含有“帮助肠道菌群、改进睡眠质量”等内容的广告语,该广告用语与产品实际不符。

  

  2022年9月,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某平台“澳乐乳旗舰店”上销售的“澳乐乳乳铁蛋白调制乳粉”的产品页面上发布含有“婴幼儿童营养调制乳粉”内容的广告语,该“澳乐乳乳铁蛋白调制乳粉”非婴幼儿食品。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故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构成了第二十八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澳乐维他(Enervite)是康泉(澳大利亚)有限公司Health Spring Australia Pty Ltd旗下的功能性营养食品品牌。

  

  此前,澳乐维他(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广告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而被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2000209号

  

  当事人:澳乐维他(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33644510X6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435弄21号3栋4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LIUTINA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经查证,当事人系一家专业从事进口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企业,2021年12月,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小红书平台开设的“澳乐乳旗舰店”上“澳大利亚原装进口乳铁蛋白调制乳粉”的产品销售页面上发布含有“乳铁蛋白调制乳粉增强免疫力”广告内容的广告语,该广告用语与产品实际不符;2022年2月,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小米有品平台销售“澳洲澳乐维他逆龄时光长寿因子(白NAD )(黑NMN)30粒”,使用“逆龄时光、长寿因子”的广告内容的广告语,与产品的实际功效不符;2022年3月,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天猫平台“澳乐乳旗舰店”上销售的“澳乐乳DHA藻油”的产品页面上发布含有“婴儿婴幼儿藻油软胶囊”的广告内容的广告语,该“澳乐乳DHA藻油”非婴幼儿食品;2022年8月,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天猫平台“澳乐乳旗舰店”上销售的“澳乐乳中老年配方奶粉”的产品页面上发布含有“帮助肠道菌群、改进睡眠质量”等内容的广告语,该广告用语与产品实际不符;2022年9月,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拼多多平台“澳乐乳旗舰店”上销售的“澳乐乳乳铁蛋白调制乳粉”的产品页面上发布含有“婴幼儿童营养调制乳粉”内容的广告语,该“澳乐乳乳铁蛋白调制乳粉”非婴幼儿食品。

  

  另查明,上述网页广告为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制作费共计人民币125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对上述产品下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证据二:经当事人确认的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产品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6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情况和整改情况;

  

  证据五:下架后的产品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网页广告的整改情况;

  

  证据六: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3年2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20002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故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第二十八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大写)、违法所得零(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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