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 于法定公积金外, 由公司自由提取的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并非必须提取,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
2. 董事会制订股权分红方案
公司的利润经过初始分配后仍有盈余的,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制订股权分红方案。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权分红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订权属于董事会。一方面,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机构, 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资金运作周转情况更为了解, 由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 董事由股东选举和任命, 向股东负责, 其制订的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 促进股东财富最大化。董事会制订股权分红方案时, 可根据公司发展情况, 留存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的用途由股东会决定, 可以用于购买生产设备, 扩大经营, 也可以留在公司在以后年度再进行分配。
3. 股东会审议决定股权分红方案
《公司法》规定股东分红的决议事项系股东会职权。同时, 股东分红的决议属于普通决议事项, 在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 董事会执行股权分红决议。
股东会审议决定股权分红方案后,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 将公司经营所产生的红利分配给各个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对于不设董事会的公司, 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将执行分红决议的职权分配给执行董事或经理。
需要说明的是, 公司在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