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日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关缉违字[2023]3号)显示,松下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存在价格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为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内销补税,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苏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4.1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2月20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松下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9.02%,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38.73%。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