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及实控人黄巧灵收监管函 信息披露不完整

  

  **经济网北京4月3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对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相关股东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42号)。2022年11月18日,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演艺”,300144.SZ)控股股东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集团”)、宋城演艺实际控制人黄巧灵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巧龙、刘萍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相关“差额补足义务及超额收益安排”具体内容,信息披露不完整。

  

  宋城集团、黄巧灵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保证其披露信息的完整性,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4条、第4.3.2条第七项、第5.1.1条的规定。

  

  黄巧龙、刘萍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保证其披露信息的完整性,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4条、第5.1.1条的规定。

  

  请宋城集团、黄巧灵、黄巧龙、刘萍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浙江证监局网站1月4日发布关于对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巧灵、黄巧龙、刘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娴、商玲霞、侯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巧灵、黄巧龙、刘萍、宋城演艺、张娴、商玲霞、侯丽存在以下违规事项: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相关“差额补足义务及超额收益安排”具体内容,信息披露不完整。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娴、商玲霞、侯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宋城演艺年报显示,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黄巧灵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巧龙、刘萍为实际控制人黄巧灵的关联自然人。

  

  黄巧灵1999年2月至2000年12月任杭州宋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1997年11月至今任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8月至2013年3月任杭州世界休闲博览园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年12月至2021年8月,担任宋城演艺董事长。自2000年12月起担任宋城演艺董事。

  

  黄巧龙,1960年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黄巧龙2003年3月至2009年11月历任宋城集团副总裁、董事长。自2000年12月起担任宋城演艺董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3.2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接受本所监管;

  

  (二)不以**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者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不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不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八)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相关股东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42号

  

  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巧灵、黄巧龙、刘萍:

  

  2022年11月18,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演艺”)控股股东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集团”)、宋城演艺实际控制人黄巧灵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巧龙、刘萍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相关“差额补足义务及超额收益安排”具体内容,信息披露不完整。

  

  宋城集团、黄巧灵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保证其披露信息的完整性,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4条、第4.3.2条第七项、第5.1.1条的规定。

  

  黄巧龙、刘萍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保证其披露信息的完整性,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4条、第5.1.1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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