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会计师所遭监管谈话 审计荣盛石化2年年报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贾川、俞佳南、徐海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所)、贾川、俞佳南、徐海泓在执行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002493.SZ)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1〕2818号)和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2〕4098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收入审计不到位 

  

  一是未实施荣盛石化子公司的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二是荣盛石化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对荣盛石化子公司与某公司同时存在大额采购、销售业务且毛利率异常的情形,天健会计师所、贾川、俞佳南、徐海泓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考虑组成部分会计师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PTA销售收入审计不到位 

  

  一是对PTA业务毛利波动,未执行合并层面的分析程序。二是2020年荣盛石化及其子公司部分贸易业务存在毛利率低、客户和供应商重合或有关联关系的异常情形,天健会计师所、贾川、俞佳南、徐海泓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分析毛利异常原因,未完整识别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细节测试时仅检查销售合同和发票,未检查货运记录、客户提货单等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贾川、俞佳南作为2020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贾川、徐海泓作为2021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所、贾川、俞佳南、徐海泓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天健会计师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贾川、俞佳南、徐海泓于2023年4月7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天健会计师所官网显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12月,是由一批资深注册会计师创办的首批具有A 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全国性大型会计审计服务机构。天健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雄厚的专业能力。拥有包括A股、B股、H股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省属大型国企、外商投资企业等在内的固定客户5000余家,其中上市公司客户600余家,新三板挂牌客户近300家。 

  

  荣盛石化官网显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石化-化纤行业龙头企业之一。公司主要从事石化、化纤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已布局从炼化、芳烃、烯烃到下游的精对苯二甲酸(PTA)、MEG及聚酯(PET,含瓶片、薄膜)、涤纶丝(POY、FDY、DTY)完整产业链。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贾川、俞佳南、徐海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贾川、俞佳南、徐海泓: 

  

  经查,你们在执行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或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1〕2818号)和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2〕4098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收入审计不到位 

  

  一是未实施荣盛石化子公司的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二是荣盛石化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对荣盛石化子公司与某公司同时存在大额采购、销售业务且毛利率异常的情形,你们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考虑组成部分会计师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PTA销售收入审计不到位 

  

  一是对PTA业务毛利波动,未执行合并层面的分析程序。二是2020年荣盛石化及其子公司部分贸易业务存在毛利率低、客户和供应商重合或有关联关系的异常情形,你们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分析毛利异常原因,未完整识别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细节测试时仅检查销售合同和发票,未检查货运记录、客户提货单等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贾川、俞佳南作为2020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贾川、徐海泓作为2021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贾川、俞佳南、徐海泓于2023年4月7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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