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4月3日讯 银**新疆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3〕14号)显示,银**新疆监管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
经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不真实。经抽查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该公司入职的52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资料,26份无纸质档案,26份有纸质档案。26份纸质档案中,5份档案留存的学历证明为虚假;10份档案留存的担保合同均由其推荐人代签。
综上,银**新疆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条。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银**新疆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处一万元罚款。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银**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3〕1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孙万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不真实。经抽查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你公司入职的52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资料,26份无纸质档案,26份有纸质档案。26份纸质档案中,5份档案留存的学历证明为虚假;10份档案留存的担保合同均由其推荐人代签。
上述事实有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营销员清单抽查情况、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委托合同、内部营销序列人员管理流程制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条。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处一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