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4月3日讯 **银**网站近日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17号-19号)显示,**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区支公司虚列费用,陈丽曼是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直接责任人;**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公司虚列费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贵州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百七十条、**百七十一条,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区支公司罚款二十二万元;对陈丽曼警告并罚款四万元;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公司罚款二十八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