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17号-19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区支公司虚列费用,陈丽曼是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直接责任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公司虚列费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贵州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区支公司罚款二十二万元;对陈丽曼警告并罚款四万元;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公司罚款二十八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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