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本身固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问题,国家在这几年一直在试行国有企业员工激励/员工持股,但国企作为国家所有制的资产,监管一直比较严格,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一直是国有企业员工激励的红线。
而员工激励/员工持股时“持上不持下”的政策规定,就是为了避免上级公司人员可能存在通过权利关系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进而影响国企利益,因此对“持上不持下”监管比较严,但随着国企改革的全面深化,也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持上不持下”的政策有了一定的松动或突破,今天小编就具体跟大家分析下国企员工持股“上不持下”政策的缘由,如何“突破”以及相关案例解读。
一、国企员工持股关于“上不持下”的相关政策
2008年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其中就规定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二、“上不持下”政策新变化(“突破)
2019年8月初,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其中就明确了对于“双百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属于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科学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可以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小编结论:针对双百企业有关上持下的情况,有了政策的放宽和松动。不过,主要是针对科技人员的。同时结合302号文规定的“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改革精神,主要探索、锐意创新”精神,如确实存在上持下的情形,能合理说明理由,也是可行的,不过还是不建议主动直接去突破。
三、项目跟投机制是对”上不持下“政策的创新性突破
1.项目跟投政策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关于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8〕70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关于印发〈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19〕2号)等文件中,均提出要大力推行股权激励、分红激励、员工持股、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骨干员工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2.项目跟投路径
路径1:资管计划跟投
管理层和员工并不是简单的通过成立一个持股平台直接持有项目公司,而是由这个业务或项目的大股东公司来成立一个投资基金,去投资各个项目或业务公司,而管理层和员工都是通过认购基金股份的形式,去参与到项目公司或业务公司实现跟投机制的。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间接持股,不受“上不持下”限制,总部、区域和项目人员均可跟投,实现收益分红权。但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是利益绑定,针对性不强。
示例:海康威视创新业务资管计划跟投
路径2:债权跟投
跟投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将跟投资金通过融资借款形式即债权,跟投至项目公司或股权投资主体,债权融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支付以融资贷款合同为准。该种方式目前尚不受资金进入限制。
示例:
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融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支付以融资贷款合同为准。
该方式的特点:1)不涉及股权投资,不受“上不持下”限制,总部、区域和项目人员均可跟投;2)如果债权跟投采取固定利率或者已约定保底利率,其业绩导向就会变得非常弱,也难以达成项目跟投所要实现的目的。
所以目前债权跟投多为约定所获取收益非固定利率,借款利率采用与项目IRR或其他业绩指标挂钩的浮动形式,不设定保底利息,保证业绩导向清晰,但国家法律规定,借款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为无效。
路径3:虚拟跟投
虚拟跟投是指从跟投人员的年终奖中切割出一部分,以业绩抵押金形式记账,不形成实质性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实质上是一种抵押经营的方式。该种方式目前也不受资金进入限制。
特点:1)为业绩抵押金形式,不涉及股权投资,不受“上不持下”限制,总部、区域和项目人员均可跟投;2)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所获取的收益为业绩抵押资金所对应收益,该部分收益需从工资总额中支出。
小编结论:从突破人员限制方面,资管计划跟投、债权跟投、虚拟跟投均能有效规避限制。
四、海康威视创新业务核心员工跟投机制详解
海康威视董事长陈宗年说:“实施创新业务员工跟投机制,是海康威视改革创新的一大亮点,自此,海康威视与万科等优秀企业一样,建立起了内部创业、创新的风险共担、利益分享的长效机制,为海康威视战略业务成长、新的增长极的打造,快速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下什么是“创新业务员工跟投机制”?
1、什么是创新业务?即哪些项目适合跟投?
▲投资周期较长,业务发展前景不明朗,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但需要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探索,以便公司适时进入新领域的业务。
▲公司已经投资并在持续亏损,需要进一步投入的业务。
▲目前与公司所在行业没有明显关联但未来可能存在关联性的业务。
▲海康威视及其子公司现有的,已较为成熟的、拥有较高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业务,不纳入创新业务范围。
2、激励总量是多少?即股权比例设计?
公司投资设立的创新业务子公司,公司持有60%的股权,保持控股地位,员工跟投平台跟投40%的股权。
例如:互联网视频业务的杭州萤石网络有限公司
小编结论:保障公司控股地位即可,激励总量设计相比133号员工持股规定有很大的空间。
3、参投对象的确定:A计划和B计划
A计划对象,系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创新业务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组成,强制跟投各类创新业务,确保海康威视核心员工与公司创新业务牢牢绑定,形成共创、共担的业务平台;
B计划对象,系由创新业务子公司核心员工且是全职员工组成,参与跟投某一特定创新业务,旨在进一步激发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的创造性和拼搏精神,建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行业惯例的高风险和高回报的人才吸引、人才管理模式。
小编结论:1)明确界定可以上持下;2)人员确定上,强制与自愿结合。强制人员主要是总公司、下属子公司、创新业务子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和骨干,自愿人员会创新业务项目的员工,非其他人员。
4、跟投方式-资管计划跟投
示例:
▲针对创新业务子公司。上面的直投方,是由海康威视和投资管理层,投资管理层通过间接持股的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持有创新业务子公司的股权。
▲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由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直接持股,而是通过海康威视投资管理公司作为GP,由中建投信托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作为LP。
▲跟投员工是通过购买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认购管理计划的份额,作为LP间接的实现了跟投项目的目标。
小编结论:好处在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投资多个创新业务子公司,不需要针对每一个创新业务子公司都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减低了平台管理难度;同时最终的主导权归属GP,也即是海康威视。
5、怎么出资?
现金出资,,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如核心员工逾期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视为放弃跟投,执委会有权调整其权益的数额或取消其跟投资格
小编结论:海康威视2015年的草案针对出资,分为出资跟投和不出资跟投,不出资跟投主要是针对特定人员(如M2、P2层级及以上的核心员工)授予股权增值权。2020年方案之所以取消,应该是股权增值权在非上市公司上不好应用,因为非上市公司没有一个明确的市场价值,所以就取消不出资的方式,采用全部现金出资。
6、锁定期
小编结论:海康威视2015年的草案规定:不论是持有跟投平台的股权或增值权,参加跟投的员工原则上应在公司和/或子公司工作不少于5年(自员工参加跟投之日起算),也即是参与跟投计划就要锁定5年;
2020年方案没有提出锁定期,相对来说更加人性化,没有强制味道,因为如果员工确实想退,很多时候公司也拦不住,同时对于发展不好的新业务公司,如果不让员工退,那就是羁绊了员工,所以不明确设置锁定期,也是人性化考虑。
7、退出机制
(1)退出原则
第一大原则就是“股随岗走”,也即一旦员工与公司或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该员工所持有的创新业务子公司权益不再保留,按事先约定的条件退还其权益对应的价格。
第二大原则就是“只能内部流转,不得私自处置”,也即只能转让给公司指定主体,其他核心员工、跟投平台其他股东或合伙人无条件放弃该等跟投计划份额及其对应的创新业务子公司权益的优先购买权或其他任何类似权利。
(2)退出基本情况
▲基本导向是持有的越久收益越高,以5年为限。
▲持有A、B计划人员退出价格略有差异,不过还是以时间长短来导向退出收益。
▲5年内,因非员工过错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退出价格为实际价格或实际出资额;满5年,按实际价格与净资产价格的孰高值确定;因员工违法、违纪等员工过错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按实际价格或实际出资退,存在弥补亏损的,退出资金优先弥补亏损;
因特殊情形,如死亡、丧失劳动力,可以继承或保留权益,如退出按实际价格与净资产价格的孰高值确定;因退休的,只要不存在竞业禁止,可以允许保留权益,如退,则按实际价格与净资产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其他退出情况,如公司独立上市、整体回购、股权转让等。
小编结论:相比一般方案退出机制,海康威视的退出机制里,A计划和B计划的人员都有一个确权的过程,退出时需根据确权前和确权后,是否满5年来执行退出价格高低;
之所以有这个确认的动作,是因为海康威视的跟投机制是采用资管计划进行,属于间接持股,非直接在平台持股,所以需要有一个见证的动作,证明参与人员是拥有创新业务子公司权益的,从而明确份额的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