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3月30日讯 银**网站昨日发布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经查,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违法行为。
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建信财险湖北分公司虚列宣传费、防预费套取资金17.92万元,资金实际用于维护客户关系。时任营销服务一部(恩施团队)负责人毛勇对恩施团队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时任法人业务部负责人程猛对法人业务部的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时任法人业务部客户经理石沛对法人业务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建信财险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银**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建信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银**湖北监管局决定对毛勇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程猛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石沛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全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
当事人: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23号福星科技大厦**、第二层
主要负责人:何世彦
当事人:毛勇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28011971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
职 务:时任营销服务一部(恩施团队)负责人
当事人:程猛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41984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职 务:时任法人业务部负责人
当事人:石沛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6021992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职 务:时任法人业务部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建信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建信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建信财险湖北分公司虚列宣传费、防预费套取资金17.92万元,资金实际用于维护客户关系。
时任营销服务一部(恩施团队)负责人毛勇对恩施团队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时任法人业务部负责人程猛对法人业务部的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时任法人业务部客户经理石沛对法人业务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建信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毛勇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程猛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石沛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湖北监管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