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保险兴安盟中支3宗违法被罚 未如实记录业务事项

  

  **经济网北京3月31日讯 **银**网站今日公布的兴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兴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40号)显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审批备案的条款费率、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委托已注销执业登记人员展业。杨宁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兴安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9万元;对杨宁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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