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3月31日讯 今日,银**网站公布的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29号、30号)显示,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调查审查不尽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款第(五)项,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30万元。
王嵩为上述违法违规事实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
经查询,内蒙古银保监局于2020年6月10日发布了《关于王嵩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任职**的批复》(内银保监复〔2020〕174号),核准王嵩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行长任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审查任命董事、**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