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稳达汽车环境违法事实如下:“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8月27日对安徽稳达汽车现场监察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废物暂存库内的废机油和废机油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照片等证据为凭。
安徽稳达汽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如下:“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1年8月27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稳达汽车下发了《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包环责改字[2021]004号),责令安徽稳达汽车于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设置。
8月28日,安徽稳达汽车完成改正并有照片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皖环发[2021]33号)的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17日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包环罚告字[2021]049号)告知安徽稳达汽车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安徽稳达汽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并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皖环发[2021]33号)文件规定,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安徽稳达汽车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安徽稳达汽车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安徽稳达汽车日后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
安徽稳达汽车成立于2004年4月20日。其股东结构如下: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1000万元。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结构如下:广汇汽车持股100%。
资料显示,广汇汽车母公司及最终控股公司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汇集团)。广汇集团官网显示,2015年6月,广汇汽车登陆A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