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都市医药股份公司广告违法 被宝安区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9日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深市监宝处罚〔2023〕新安64号)显示,深圳市都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中,该公司因广告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罚款600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深圳市都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447.736万人民币,大股东:深圳市都市互联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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