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及两保代被警示 未发现浩欧博违规占用资金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9日讯 上交所近日发布关于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浩欧博,证券代码:688656.SH)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涉及对象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上交所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浩欧博于2021年1月13日在上交所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为保荐机构,由华泰联合证券负责公司首发上市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委派孙圣虎、董雪松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孙圣虎、董雪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号)查明的事实,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一是未能及时发现公司资金占用违规行为;二是在知晓资金占用事项后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三是2022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未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违规问题。 

  

  作为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在持续督导期内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15条等有关规定。孙圣虎、董雪松作为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5条、第3.2.15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孙圣虎、董雪松予以监管警示。 

  

  浩欧博于2021年1月13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为1576.46万股,发行价格为35.26元/股,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孙圣虎、董雪松。浩欧博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5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6亿元。 

  

  浩欧博最终募集资金比原计划少1.12亿元。浩欧博于1月8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6.09亿元,其中,2.58亿元用于新建年产120万盒自身免疫性疾病体外诊断试剂项目;2.16亿元用于新建年产90万盒过敏性疾病体外诊断试剂项目;9576.70万元用于新建体外诊断试剂研发中心项目;3924.22万元用于营销及服务网络平台扩建项目。 

  

    

  

  浩欧博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5939.34万元,其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3696.87万元。 

  

    

  

  浩欧博实控人母子三人三国籍。浩欧博控股股东为海瑞祥天,直接持有公司74.22%的股份;实际控制人为WEIJUN LI、JOHN LI和陈涛。WEIJUN LI和JOHN LI通过海瑞祥天间接持有公司74.22%的股权,陈涛为苏州外润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外润直接持有公司16.34%的股权。WEIJUN LI、JOHN LI和陈涛合计控制公司90.56%的表决权。WEIJUN LI系JOHN LI、陈涛的母亲,JOHN LI系陈涛弟弟,WEIJUN LI、JOHN LI和陈涛已签订一致行动协议。WEIJUN LI、JOHN LI和陈涛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 

  

  WEIJUN LI为多米尼克国籍;JOHN LI为美国国籍;陈涛为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以下为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4号 

  

  关于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孙圣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董雪松,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 

  

  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为保荐机构,由华泰联合证券负责公司首发上市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委派孙圣虎、董雪松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孙圣虎、董雪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号)查明的事实,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一是未能及时发现公司资金占用违规行为;二是在知晓资金占用事项后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三是2022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未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违规问题。 

  

  作为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在持续督导期内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15条等有关规定。孙圣虎、董雪松作为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5条、第3.2.15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孙圣虎、董雪松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职责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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