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牛优选公司收警示函 董事长张乐宏等被监管谈话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8日讯 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关于对点牛优选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

  

  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点牛优选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业务场所由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座2-1座01层101-2变更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科技街丹阳大厦1805室,但迟至2023年1月31日才向山西监管局报送相关报告材料。

  

  山西监管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点牛优选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此外,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网站同日公布的《关于对张乐宏、温启红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6号)显示,张乐宏、温启红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合规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张乐宏、温启红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点牛优选有限公司(曾用名:点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中咨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中资北方成员,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0万人民币,张乐宏为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持股比例80%。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点牛优选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5号

  

  点牛优选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业务场所由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座2-1座01层101-2变更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科技街丹阳大厦1805室,但迟至2023年1月31日才向我局报送相关报告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3月22日

  

  关于对张乐宏、温启红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3〕6号

  

  张乐宏、温启红: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点牛优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业务场所由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座2-1座01层101-2变更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科技街丹阳大厦1805室,但迟至2023年1月31日才向我局报送相关报告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张乐宏、温启红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合规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乐宏、温启红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你们二人于2023年3月27日10:00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我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13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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