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3月27日讯 近日,信用**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疆关缉违字﹝2023﹞0005号)。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2022年8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海关、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预拌粉3票共计135000千克,报关单号分别为***************783、***************924、***************328,申报商品编号均为190120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申报CIF总价格114075欧元。
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1102200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40%,增值税税率9%。当事人进口货物向海关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经核算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22857.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天津海关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十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十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