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先生与他人共同开办一家公司,占股60%,后因个人需要李先生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后李先生却因向公司借款涉嫌挪用资金罪而被法院判处了刑罚。
其实,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借”,其本质上来说并不是“借款”,股东很可能因此违法甚至犯罪。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意思是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出资的财产均归公司所有,股东能从公司得到的,仅有按照出资的份额享受的分红。既然公司的钱并不是股东的钱,股东向公司借款就必须履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上述案例中的李先生就是因为没有履行相应程序要求,而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如果股东不经过正当程序向公司借款,将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包括民事、行政及刑事风险:
一
企业不得向高管提供借款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故股东如果同时兼任企业的董、监、高等管理人员,向企业借款的行为是公司法明确禁止的。
二
被认定财产混同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及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如果股东通过借款的形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或者一人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频繁与公司进行交易,且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将被认定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借款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税务风险
股东向企业借款可能触发税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之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故股东如果在纳税年度后既不归还企业借款也未用于企业经营,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
构成抽逃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故公司股东以借款方式虚构债券债务,抽回其出资的,则将被认定为抽逃出资,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责任。
①民事责任:公司内部,股东需要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公司债权人,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行政责任:将面临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③刑事责任:如果是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27类)如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则构成抽逃出资罪。【法律依据:《刑法(2020修订)》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五
刑事风险,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股东还有可能因从企业借款手续不完善而触发刑事责任。股东从公司借款,如果没有履行《公司章程》或企业内部规定的借款手续并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便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股东向公司借款,一旦程序不合规,则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完善相应的资金使用制度。在股东向企业借款时,应当严格依据公司章程或者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借款手续,如进行内部决议、签订借款合同、还款计划等。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