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保险淄博中支被罚 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

  

  **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 **银**网站近日公布的淄博银保监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25号、27号)显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路保险淄博中支”)存在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中路保险淄博中支专属渠道一部团队经理李会娟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22年1-5月,中路保险淄博中支在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车险业务中,账内支付手续费14365.22元,账外进行了手续费加投,共涉及账外手续费21164.15元,其中,已实际支付账外手续费17501元,剩余3663.15元尚未结算。共涉及车险业务239笔,净保费179508.88元。经查,2022年4月、5月,中路保险淄博中支分别报销宣传用品费、防预费16501元、1000元,上述报销款项均以现金形式回流至中路保险淄博中支的李某某,实际用于支付17501元账外手续费,造成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 

  

  淄博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淄博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项、**百七十一条规定,责令中路保险淄博中支改正,并处11万元罚款;对李会娟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25号)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25号 

  

  当事人:李会娟

  

  身份证号码:37032219960519XXXX 

  

  职务: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财险淄博中支)专属渠道一部团队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你对中路财险淄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对中路财险淄博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22年1-5月,中路财险淄博中支在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车险业务中,账内支付手续费14365.22元,账外进行了手续费加投,共涉及账外手续费21164.15元,其中,已实际支付账外手续费17501元,剩余3663.15元尚未结算。共涉及车险业务239笔,净保费179508.88元。经查,2022年4月、5月,中路财险淄博中支分别报销宣传用品费、防预费16501元、1000元,上述报销款项均以现金形式回流至中路财险淄博中支李会娟,实际用于支付17501元账外手续费,造成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李会娟作为时任中路财险淄博中支专属渠道一部团队经理,直接参与了费用报销和账外手续费支付,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代理协议;账外支付手续费清单;两笔费用相关报销材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公司说明;中路财险淄博中支部门职责;李会娟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任职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上述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3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27号)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27号 

  

  当事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80号晨报大厦 

  

  主要负责人:杨玖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1-5月,你公司在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车险业务中,账内支付手续费14365.22元,账外进行了手续费加投,共涉及账外手续费21164.15元,其中,已实际支付账外手续费17501元,剩余3663.15元尚未结算。共涉及车险业务239笔,净保费179508.88元。经查,2022年4月、5月,你公司分别报销宣传用品费、防预费16501元、1000元,上述报销款项均以现金形式回流至你公司的李某某,实际用于支付17501元账外手续费,造成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代理协议;账外支付手续费清单;两笔费用相关报销材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公司说明;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项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11万元罚款。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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