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淄博中支2宗违法被罚 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

  

  **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 **银**网站近日公布的淄博银保监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4号-36号)显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淄博中支)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二是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时任幸福人寿淄博中支总经理助理宋树魁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二负有直接责任。

  

  具体来看,根据幸福人寿淄博中支2021年9月份银保部人员工资明细表,银保部客户经理牛某某当月实发工资113054元。根据牛某某账户情况,2021年10月21日收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支付的工资113054元,其收款后转账至银保部经理王婷账户。根据王婷账户情况,10月22日收牛某某转账113054元后,分别于10月25日、10月26日现金支取20400元、100000元合计120400元(其中7346元为个人日常消费原因支取现金,与本案无关)。上述113054元实际用途为王婷为维护银保渠道业务使用。

  

  此外,幸福人寿淄博中支培训课件《6.18新人班产品传世3.0 幸福源 -yu》存在“返本快:中短期约交完就返本,长期交费期内就返本”等表述。经查,培训课件提到的保险条款中不涉及“返本快”等描述,课件中是将退保对应的现金价值表述为返本。培训课件中“返本快:中短期约交完就返本,长期交费期内就返本”等内容是由宋树魁从网站上直接下载并在2022年6月18日新人岗前培训班上宣讲使用。

  

  淄博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项,责令幸福人寿淄博中支改正,罚款14万元。

  

  淄博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责令幸福人寿淄博中支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宋树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淄博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幸福人寿淄博中支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4号)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4号

  

  当事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淄博中支)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丽都花园(宏程名座)B座6、17层

  

  主要负责人:孙衍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

  

  根据你公司2021年9月份银保部人员工资明细表,银保部客户经理牛某某当月实发工资113054元。根据牛某某账户情况,2021年10月21日收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支付的工资113054元,其收款后转账至银保部经理王婷账户。根据王婷账户情况,10月22日收牛某某转账113054元后,分别于10月25日、10月26日现金支取20400元、100000元合计120400元(其中7346元为个人日常消费原因支取现金,与本案无关)。上述113054元实际用途为王婷为维护银保渠道业务使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牛某某工资明细;调查笔录;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幸福人寿淄博中支培训课件《6.18新人班产品传世3.0 幸福源 -yu》存在“返本快:中短期约交完就返本,长期交费期内就返本”等表述。经查,培训课件提到的保险条款中不涉及“返本快”等描述,课件中是将退保对应的现金价值表述为返本。培训课件中“返本快:中短期约交完就返本,长期交费期内就返本”等内容是由幸福人寿淄博中支总经理助理宋树魁从网站上直接下载并在2022年6月18日新人岗前培训班上宣讲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培训课件;培训通知及签到;公司说明;培训产品条款;相关询问笔录;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项,我分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罚款14万元。

  

  上述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3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5号)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5号

  

  当事人:宋树魁

  

  身份证号码:37070519820426XXXX

  

  职务:时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淄博中支)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你对幸福人寿淄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对幸福人寿淄博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幸福人寿淄博中支培训课件《6.18新人班产品传世3.0 幸福源 -yu》存在“返本快:中短期约交完就返本,长期交费期内就返本”等表述。经查,培训课件提到的保险条款中不涉及“返本快”等描述,课件中是将退保对应的现金价值表述为返本。培训课件中“返本快:中短期约交完就返本,长期交费期内就返本”等内容是你从网站上直接下载并在2022年6月18日新人岗前培训班上宣讲使用。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你作为时任幸福人寿淄博中支总经理助理,对以上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事项知情并直接参与,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培训课件;培训通知及签到;公司说明;培训产品条款;宋树魁询问笔录;宋树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

  

  上述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3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6号)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6号

  

  当事人:王婷

  

  身份证号码:37030219770410XXXX

  

  职务: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淄博中支)银保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你对幸福人寿淄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对幸福人寿淄博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幸福人寿淄博中支2021年9月份银保部人员工资明细表,银保部客户经理牛某某当月实发工资113054元。根据牛某某账户情况,2021年10月21日收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支付的工资113054元,其收款后转账至你账户。上述113054元实际用途为你为维护银保渠道业务使用。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你时任幸福人寿淄博中支银保部经理,对以上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事项知情并直接参与,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牛某某工资明细;调查笔录;王婷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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