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公告是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80条、第139条做出。
《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公司章程》第139条规定: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公司根据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二○一七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经计算,拟分别出席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二○一七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均未达到在上述两个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公司章程》第80条及第139条的规定,公司现将召开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二○一七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星期二)上午9时。
2、A股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2017年6月20日的如下时间:
3、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本公司深圳总部四楼大会议室。(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 电话: 86(755)26770282)。
4、拟审议的事项: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