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3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虹处〔2023〕092022001089号)显示,上海黛莱皙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6.0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3月6日。
经调查查明,广告主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了提升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化妆品销量、扩大品牌影响力、吸引消费者关注,委托当事人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遂将推广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广告内容通过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对外发布。2022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2022年12月8日,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线索处理交办,2022年11月22日起在“黛莱皙”微信公众号的上海黛莱皙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相关文章,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通过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推文《入夏必备的酵母水,碾压千元神仙水,性价比之王!》宣传的化妆品是“黛莱皙赋活焕采美容水”(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6659)。该推文中宣称该化妆品含有“高达60%二裂酵母焕能维稳水油双向平衡”,但是受托生产商在生产该化妆品时加入“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复合物”中的“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的占比仅为49.55%,既没有达到“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复合物”的60%,也未达到该化妆品净含量的60%。当事人在明知该化妆品的“二裂酵母”成分实际含量不足60%,撰写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宣传文案并对外发布。
当事人于2022年7月31日通过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推文《暴晒后如何快速急救?速看这里!》宣传的化妆品是“黛莱皙保湿修护芦荟精华凝胶”(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2005107)。该推文中有“选自库拉索优质芦荟”、“芦荟是来自南美洲西印度群岛的库拉索那里的芦荟四季生长土质非常适合芦荟”、“黛莱皙芦荟胶成分排在水后面的就是库拉索芦荟叶水”等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明知该化妆品配方中所使用的芦荟叶水源地实际为中国,其所用芦荟原料均在国内种植生产,而非南美洲西印度群岛的库拉索芦荟,撰写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宣传文案并对外发布。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推文《贵妇抗老都在用的多肽成分,竟然它都有!》宣传的化妆品是“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水”(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9272)、“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乳液”(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9302)、“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霜”(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11147)和“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精华液”(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9307)4款普通化妆产品。该推文有“乙酰基六肽-8有涂抹肉du之称,不光预防表情动态纹,还能淡化已有的假性纹。搭配王牌美白成分烟酰胺,积雪草,马齿笕,舒缓抗炎”等广告宣传内容。前述4款化妆品均无抗炎作用的功效报告。当事人在明知该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且不具备抗炎功效的情况下,以化妆品成分功效暗示化妆品本身具有抗炎功效。
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的上述三篇推广性文章全程均由当事人的员工设计、制作并经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后,由当事人发布于上述微信公众号。上述化妆品均是由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及备案。当事人发布上述微信推广性文章时为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未与广告主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
据界面新闻报道,黛莱皙是从短视频平台快手上迅速崛起的网红美妆品牌。根据快手联合磁力引擎发布的《2023快手美妆日化数据报告》,2022年,黛莱皙在快手产生的GMV排名第二。仅次于韩国美妆品牌后Whoo,而这两个品牌是快手上仅有的年GMV超10亿元的美妆品牌。
据中国网财经报道,据美妆网等多家公开资料显示,在某短视频平台电商生态内迅速崛起的“黛莱皙”,是一度冲进该平台主播TOP5的猫七七团队创立的功能性护肤品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虹处〔2023〕092022001089号
当事人:上海黛莱皙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YWX90M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陈桥路1876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李扣兰
2022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2701室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注册运营的公众号“黛莱皙”于2022年5月7日发布如下广告推文:《入夏必备的酵母水,碾压千元神仙水,性价比之王!》对黛莱皙赋活焕采美容水有“高达60%二裂酵母焕能维稳水油双向平衡”的宣传。该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1506659,其生产企业及备案人均是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化妆品中“二裂酵母”成分的实际含量只有49.55%。2022年12月8日,我局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线索处理交办,2022年11月22日起在“黛莱皙”微信公众号的上海黛莱皙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相关文章,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经调查查明:广告主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了提升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化妆品销量、扩大品牌影响力、吸引消费者关注,委托当事人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遂将推广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广告内容通过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对外发布。
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通过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推文《入夏必备的酵母水,碾压千元神仙水,性价比之王!》宣传的化妆品是“黛莱皙赋活焕采美容水”(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6659)。该推文中宣称该化妆品含有“高达60%二裂酵母焕能维稳水油双向平衡”,但是受托生产商在生产该化妆品时加入“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复合物”中的“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的占比仅为49.55%,既没有达到“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复合物”的60%,也未达到该化妆品净含量的60%。当事人在明知该化妆品的“二裂酵母”成分实际含量不足60%,撰写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宣传文案并对外发布。
当事人于2022年7月31日通过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推文《暴晒后如何快速急救?速看这里!》宣传的化妆品是“黛莱皙保湿修护芦荟精华凝胶”(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2005107)。该推文中有“选自库拉索优质芦荟”、“芦荟是来自南美洲西印度群岛的库拉索那里的芦荟四季生长土质非常适合芦荟”、“黛莱皙芦荟胶成分排在水后面的就是库拉索芦荟叶水”等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明知该化妆品配方中所使用的芦荟叶水源地实际为中国,其所用芦荟原料均在国内种植生产,而非南美洲西印度群岛的库拉索芦荟,撰写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宣传文案并对外发布。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推文《贵妇抗老都在用的多肽成分,竟然它都有!》宣传的化妆品是“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水”(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9272)、“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乳液”(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9302)、“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霜”(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11147)和“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精华液”(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9307)4款普通化妆产品。该推文有“乙酰基六肽-8有涂抹肉du之称,不光预防表情动态纹,还能淡化已有的假性纹。搭配王牌美白成分烟酰胺,积雪草,马齿笕,舒缓抗炎”等广告宣传内容。前述4款化妆品均无抗炎作用的功效报告。当事人在明知该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且不具备抗炎功效的情况下,以化妆品成分功效暗示化妆品本身具有抗炎功效。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的上述三篇推广性文章全程均由当事人的员工设计、制作并经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后,由当事人发布于上述微信公众号。上述化妆品均是由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及备案。当事人发布上述微信推广性文章时为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未与广告主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对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经当事人确认的含有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微信截图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2023年2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虹听告〔2023〕0920220010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受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5月7日、2022年7月31日发布推广性文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
当事人受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6月27日发布推广性文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