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证券收具警示函 龙元建设项目存资金混同及挪用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 昨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宁波监管局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五矿-龙元建设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存在未充分履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未能有效防范基础资产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及挪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五矿-龙元建设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存在未充分履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未能有效防范基础资产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及挪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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